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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商标不当使用也可能侵权
深圳市卓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7-04-21/ 商标资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友趣饮品厂(友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入选。

据了解,明仁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名仁”商标,使用范围为第32类商品。该公司于2011年4月开始生产销售“名仁苏TM打水”产品,并相继在有关地方及媒体投资进行广告宣传,该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友趣厂于2014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名仁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该厂的“打水”商标注册申请已由国家商标局受理,但尚未核准注册。

    之后,明仁公司发现兰州市场有“名仁苏TM打水TM”及“名仁苏TM打水TM”产品销售,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友趣厂立即停止侵害“名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30万元。

    2016年,兰州市中院一审认为,明仁公司用“TM”在“名仁”和“苏打水”二词间上部断开,显示为“名仁TM苏打水”,以区别商品的商标与商品名称。友趣厂将“名仁苏”注册商标和尚未获注册的“打水”商标进行组合,形成“名仁苏□打水TM”和“名仁苏TM打水TM”标识,在生产的苏打水饮料上作为商品标识突出使用并投入市场销售,该使用属于改变原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另行创立组合的新商标标识,被诉组合标识与“名仁□苏打水”构成高度近似。况且二者产品种类完全相同,产品包装极端近似,广告插图及宣传用语刻意摹仿且产地同一,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引起商品消费混淆。友趣厂不仅侵害了原告受保护的商标权,而且构成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赢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明仁公司诉请的全部赔偿请求。宣判后,友趣厂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的典型意义,甘肃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表示,注册商标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并且要按照注册的标识准确使用,不得拆分、组合或搭配其他词语,尽量注意规避能够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使用方式,不能通过不当使用方式搭借知名商标的便车。

    该案的主办法官认为,友趣厂将“名仁苏”注册商标与“打水”一词组合使用,目的就是借用明仁公司已有一定知名度与市场占有量的知名商标“名仁”销售其苏打水产品,这种行为能够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此外,友趣厂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赢利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法官还表示,与以往假冒、仿冒知名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例不同,本案告诉大家,已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也可能侵犯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警示市场经营者要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我们在这里提醒各位商标申请人,拿到商标注册证并不是万事大吉哦,不按照规定使用的话也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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