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数码影像等广泛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业或企业而言,此次修改为其设计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会进一步激励其创作,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近日,针对广大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关心的有关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
林笑跃:总体而言,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自5月1日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5月份涉及GUI的申请数量合计超过2500件,其中,仅5月1日当天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超过1400件。
记者:在目前已提交的GUI类专利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什么?
林笑跃:综合来看,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GUI设计没有表达清楚和完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清楚表达”是一个基本要求,这样授予的权利才能清楚明确。常见的“未清楚表达”是缺少必要视图和说明,例如缺少必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或者说明,导致难以判断图片或者照片所表达的内容或者难以判断所表达的内容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等。对于“清楚表达”的要求,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认真审视提交的视图和简要说明是否表达了足够的设计信息。
记者:目前并非所有的GUI设计都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专利审查中如何掌握?
林笑跃:在已接收的专利申请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GUI设计。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但客体判断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例如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与网页应用的判断,游戏画面与软件界面的判断等。因此,为保证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外观设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应当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清楚地表达GUI的设计、用途、交互方式等信息,便于审查员判断,避免在客体判断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记者:单一的图标设计是否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林笑跃:图标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产品中受保护的要素。但是由于图标仅为界面的构成要素,而界面是与实体产品结合一起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此,在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申请人如果只想保护某个单独图标的具体图案,那么实际的保护力度有限。这个问题与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没有部分保护制度有关,其他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申请人在杯子的杯把部分进行了创新,如果仅想针对杯把部分请求外观设计保护,在目前的制度下是不允许的,申请人只能将杯把与杯体结合,寻求杯子的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当然这对于申请人局部创新的保护是不到位的。
在目前情况下,单独的图标设计仍存在其他保护途径。就图标所起到的作用而言,一般是一个软件或者一个界面的门户。例如,腾讯软件的QQ企鹅图标,对于申请人而言,其所寻求的图标设计保护主要是与其他软件或界面相区别,避免混淆误认。从这一点来看,其性质与商标更为类似,因此,对于单独的图标设计,申请人可以寻求商标权的保护,相较于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更为合适。
林笑跃: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我们发现部分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为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仅提交GUI的布局设计,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仅表达各个界面要素的布局,而不显示各个要素的具体设计。例如一个包含多个图标的界面,将图标的图案设计全部删除,仅保留显示图标位置的线框。按照一般理解,GUI布局设计的保护范围较为宽泛,即不用考虑各要素的具体设计,只要其他设计布局与本专利申请相同,那么都可以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从客观上看,布局设计仅属于界面整体设计的一部分,此类专利申请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请求部分保护,这既与我国目前的整体保护原则不相符,也未清楚表达界面的外观设计,因此在审查实践中,不允许仅就布局设计与产品结合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记者: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应当如何表达?
林笑跃:目前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的表达五花八门,有的申请删除了文字部分,通过参考图或者简要说明的形式加以说明;有的通过示意性的文字加以说明,例如“标题”“分类”等;有的保留了原始的文字信息;有的保留原始文字信息,但里面出现一些不合适的文字内容,例如娱乐八卦消息等。GUI类申请的文字部分,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包装袋类产品文字部分的处理。目前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但文字是构成界面设计的重要部分,字体、大小设置不同、段落排版不同,会影响界面整体视觉效果的表达,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为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具体的文字内容可以不必删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文字部分将作为专利文本向公众公开,里面不应当含有不合适的文字内容。
记者:GUI类专利申请中,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如何判断?
林笑跃:在目前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原则下,涉及GUI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原则也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要求实体产品和GUI设计都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为了尽可能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选择将同样的GUI设计与不同的实体产品设计结合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相近似,那么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差别较大,将不满足相似合案申请的条件,审查员会因此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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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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