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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腾讯声音商标被驳回案例分析声音商标注册
深圳市卓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7-02-23/ 商标资讯

    201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完成正式发证,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开启了我国注册商标领域的新纪元。

    而同样申请声音商标的腾讯公司却遭遇了不同结果的裁定。在这之前,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腾讯公司QQ在运行过程中接受消息时的六声“滴滴”作为声音商标注册做出驳回复审决定,其理由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申请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做出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而腾讯公司声音商标遭遇驳回原因:腾讯申请的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简单,缺乏独创性而不予注册。说白了,就是不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声音商标之所以受关注,因为这是一种传统商标之外的新型商标,弥补了之前仅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具有显著识别性特征声音的缺陷。由于声音商标具有先天的优势:易识别,易传播,有个性,认知度高,近年来已被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争抢申请注册。

    目前中国商标局至少已受理450件声音商标申请,其中,腾讯、京东、奇虎、小米、广东太阳神、美的、娃哈哈、天狮、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久光制药、瑞士银行、宝马股份有限公司、英特尔公司、奥林巴斯株式会社、三星电子、诺基亚等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均在单个或者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声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上海广播电视台以及旅游卫视也在相关类别上申请了声音商标

      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和准予注册的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对声音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著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




    通常情况下,声音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公众把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商标

     如果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的缺乏显著性以及独创性,在商标局的行政审查环节,都将存在极大的驳回风险。这是因为中国商标核准注册是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如果先申请的商标太过简单、没有创新特色,将会导致后申请的商标与其构成近似而产生混淆,这对在后申请人有失公平,所以申请人要办理声音商标的注册时,对于声音的禁用条款、显著特征、相同近似等审查条件都需要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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